研究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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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5-24 15:3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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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会章程 Constitution of the Institute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为广东省食文化研究会
第二条本会的性质和定位:本会由热心广东省食文化研究会的各界专家学者、企事业家及有关团体代表自愿组成,为非营利民间团体、社会团体法人。本会的定位是政府和社会各界的食文化产业智库。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团结食文化及产业相关的各界人士,研究并促进广东省食文化和相关产业与社会经济的同步发展,特别是推动餐饮业转型升级和食品质量安全的进步,让广东省食文化有更高层次的发展而努力。
第四条本会在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文化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下,独立开展活动,并接受中国食文化研究会的业务指导。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五条业务范围:
(一)学术研究:通过与政府有关部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行业协会、企业等组织合作,搭建政产学研合作平台,联合或独立设立发布相关研究课题,组织省内外食品与烹饪科学、饮食文化、餐饮行业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专家学者开展相关学术研究活动。
(二)宣传推广:与各级和各地政府部门和媒体、企事业单位等机构合作或独立举办相关媒体(包括纸媒、互联网等形式),撰写、编辑出版有关刊物、丛书、专著等,制作发行有关电影、电视、视频等音像制品。
(三)文化交流:与政府、企事业机构合作,组织粤港澳及国内外的食文化和学术研讨座谈,交流合作等活动,与高校等教育培训机构合作,开展相关专业人士的培训和培养等。
(四)技术服务: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有关标准和规则,组织有关专家,对广东地方特色饮食文化和非物质饮食文化遗产(如名菜、名小吃等名特色食品以及特色食品加工技艺和遗址遗迹等)进行评估、评审,对食品和餐饮企业的新产品和科研创新成果等组织评估和鉴定等。
(五)其他方面:承担国家和上级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的委托,开展与食文化相关的咨询等服务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六条本会吸收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和名誉会员。
第七条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申请入会
(三)在相关领域具有一定成就和影响
第八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出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九条会员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本会的活动
(二)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五)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第十条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接受与完成本会分配的任务
(四)遵守本会章程,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应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没有特殊原因,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
第十三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审查和批准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业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也可以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三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
第二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请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理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宜。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4年12月18日全体会员修订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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